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