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