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