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