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根据应急需要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防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