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燃煤供热地区,应当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源厂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