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