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