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 应当符合有关燃料标准;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