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推动闽台养老服务合作,加强在养老产品开发、机构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本省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与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