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扶持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