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年限、技能等级等因素,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制定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分级指导标准,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予以落实。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