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为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查询便利。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道德品行、健康状况、职业能力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