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护理员、家庭服务员的服务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护理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职业守则。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建立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明确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