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范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及落实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