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采取措施,加强资金支持,增加设施供给,优化服务功能,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运营条件;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支持农村养老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提升其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