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优先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一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一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