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优先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一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一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