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重残、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