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开设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场所。支持社会组织、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标准,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捐助、公众参与、志愿互助的格局,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研究推进本地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的建设运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助餐服务。对相关服务经营场所实行低租或者免租政策,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规定优先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