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支持利用存量企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根据养老服务需求,按照规划、安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或者改造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办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或者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工作流程,并提供公共服务政策支持;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