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