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