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