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依法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