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帮助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