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恢复并补偿福利待遇;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