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行业、区域应当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或者本行业、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行业、区域应当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