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因程序、内容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