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因程序、内容等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