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各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小组,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