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会议内容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确认。记录员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