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企业方应当如实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职工方应当向企业方协商代表提供职工方协商意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