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重新协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