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