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二十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己方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对方协商代表等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