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同意。

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履行职责终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