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的意见,并向其报告协商情况和回答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