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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

有效

协商代表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派或者推选出新的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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