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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七条

有效

列席代表在协商期间具有建议权,可以在休会期间与正式代表交换意见。列席代表在正式协商时只能听取意见,不能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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