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七条有效列席代表在协商期间具有建议权,可以在休会期间与正式代表交换意见。列席代表在正式协商时只能听取意见,不能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