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代表包括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由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确定。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由该行业、区域内的企业民主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