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选派,其中一线岗位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每个企业工会选派一名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全体职工推选),在本企业公示三个工作日,职工无异议后上报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从中选派正式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与正式协商。
职工方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行业、区域内各企业的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