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协商双方均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协商代表,受委托的协商代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