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