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种业、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等业务,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根据农村居民需求,开展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