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扩大农业农村抵押物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