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八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计划安排上向农村倾斜,从农村吸储的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