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八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投融资方式创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贷款、社会捐助以及农民投工投劳等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