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