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