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