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