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