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