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