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培育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开发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在县域内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